在与美国RAC公司的合作谈判中,松下对他们的技术感到非常满意,他们提出的价格也合理。但是对方提出,如果在合作中某些方面出现了问题,他们表示概不负责。也就是说,他们觉得只要自己严格履行了合约,就算是完成了合作,对于松下日后的种种境遇,他们既不予以同情也无义务援助。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,这些做法都是绝对正常的。
而荷兰飞利浦公司则不同。虽说它也不断谋求与外国公司的合作,但绝不轻易草率地签合约。对于松下电器的合作申请,它表现出相当的审慎,在承诺合作之前,它要求能够对松下电器的现状作充分的调查了解,然后再做出决定。飞利浦公司的人员是这样解释他们的想法的:“我们和世界上48个国家的公司有着成功的合作,合作就应该成功,使双方都受益。如果贸然合作,就可能不成功,这是我们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。合作就像结婚,当然要细致了解、研讨对象是否合适。”
飞利浦公司的作风让松下深为感动。正是这种品格、作风,以及其雄厚的技术实力,使松下在一次次动摇的时候,最终能够下定决心与之合作。而后来的实践表明,飞利浦做到了最初的想法,他们甚至不厌其烦地一年三次派人到松下电器考察,一年以后才做出了合作的承诺,飞利浦公司的负责人把这一次合作称为“与松下电器结婚”。1952年12月,双方合作的子公司“松下电子工业株式会社”正式诞生。他们在大阪设厂,生产电灯泡、日光灯、电子管、电视显像管、手提收音机等产品。松下电器的有关事业部门,利用生产的产品把松下电器的产品品质提高到了世界水准。1951年8月,松下派公司职员到东南亚、中东、南美等地,用他们的新产品开拓海外新市场。1953年成立纽约办事处,1954年,将2万台电子管手提收音机向美国出口,其他国家的外销业务也迅速成长,年营业额达到了5亿日元。此次合作无疑是成功的。